關于進一步加強《物業管理專家冊》專家管理的通知
發布時間:2017年2月6日 作者: 來源:遂寧市房管局
遂寧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加強《物業管理專家冊》專家管理的通知
各縣(區)房管局(所),各有關單位:
為充分發揮我市《物業管理專家冊》專家在規范物業管理活動中的重要作用,進一步完善物業服務咨詢、評標、考評、評審、服務與費用評估、指導物業糾紛化解和業主大會成立等工作機制,現就加強《物業管理專家冊》專家管理的相關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物業管理專家的職責
(一)參與物業服務咨詢;
(二)參與指導物業糾紛化解和業主大會成立;
(三)參加物業管理招投標的評標;
(四)參與物業管理項目的考評;
(五)參與物業管理服務費用標準的評估;
(六)參與物業管理行業培訓的師資隊伍建設;
(七)參與政府、物業行政主管部門、行業協會委托的其他事項。
二、物業管理專家享有的權利
(一)向行業主管部門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;
(二)對受委托的項目工作有知情權;
(三)在工作中充分發表個人意見,可保留個人意見和建議;
(四)可優先獲得物業管理有關標準、信息及技術資料;
(五)按相關規定獲取合理的勞動報酬;
(六)參加物業管理相關的物業服務咨詢、評標、考評、評審、服務與費用評估、指導物業糾紛化解和業主大會成立及技術交流等活動;
(七)可自愿申請退出專家冊;
(八)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權利。
三、物業管理專家的義務
(一)提供的服務行為和成果應當符合法律法規、規章政策的規定和要求;
(二)認真負責完成政府、行業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委托的工作;
(三)嚴格遵守物業管理職業道德,保守項目單位的商業秘密和其他秘密;不得私自收受相關利害關系人的財物和其他好處;在所參與工作結束前,不得私下與有關利害關系人接觸;
(四)與項目任務涉及的機構存在利益關系,有可能影響工作公正性的,應當主動提出回避;
(五)發現物業管理中有不正當競爭或惡意串通等違規行為的,應當及時向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加以制止;
(六)協助、配合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、檢查;
(七)工作單位、聯系地址、電話、電子信箱等基本情況發生變更的,應當及時告知專家冊管理機構;
(八)法律法規、規章政策規定的其他義務。
四、物業管理專家的管理
(一)有下列情況之一的,將作為不良行為予以通報批評 或記錄:
1、已接受工作邀請,但未按規定時間完成的;
2、在工作中有明顯傾向或者歧視現象的;
3、違反職業道德和國家有關廉潔自律規定,私下接觸當事人的;
4、不能按規定正確回答、拒絕解答物業管理中有關問題的咨詢或者質疑的;
5、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行為。
(二)有下列情況之一的,由遂寧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解除聘任,收回專家聘書,并予以公告:
1、故意損害當事人正當權益的;
2、違反有關規定,收受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好處的;
3、專家之間私下達成意見,違背公正、公開原則,影響和干預事件結果的;
4、以專家冊專家名義從事有損行業聲譽和形象的其他活動的;
5、不負責任,弄虛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觀公正履行專家職責的;
6、無正當理由,不按要求參加主管部門、行業協會委托工作三次以上的;
7、與項目任務涉及的機構存在利益關系,可能影響工作公正性,不主動提出回避的;
8、泄露在參與項目任務中知悉的技術秘密、商業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開的信息的;
9、弄虛作假騙取專家庫成員資格的;
10、審查或咨詢意見明顯違反物業管理法規政策規定的;
11、因身體健康狀況、業務能力和信用等原因不能勝任專家工作的。
五、相關要求
(一)《遂寧市物業管理專家冊》專家在參與物業管理評標、考評、評審、服務與費用評估、指導物業糾紛化解和業主大會成立的過程中須認真執行《物權法》、《物業管理條例》、《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》、《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》、《四川省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》等相關法律、法規和政策規定。
(二)獨立、客觀、公正地履行職責,遵守執業道德,對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承擔責任。
(三)嚴格遵循回避和保密的原則,對專家會議、業務活動過程保密,不得透露有關技術經濟秘密或其它情況;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故意損害其他物業管理機構(企業)的利益和名譽。
(四)不斷加強物業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學習,認真履行專家職責和義務。
特此通知
遂寧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
2016年 11月9日